本报12月26日讯(见习记者 朱伟健 通讯员 仝林香) 老人想再婚,却遭到儿子反对,原来是儿子担心楼房会被“后妈”分走一半。李大爷到无棣县公证处设立公证遗嘱,这才打消了儿子的顾虑。 李大爷是一名退休教师,老伴去世后一直一人生活,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十岁的刘大妈,两位老人挺谈得来,慢慢产生了感情,准备登记结婚。儿子李某却坚决反对,李大爷顾及儿子的感受,再婚事宜一缓再缓。后来李大爷发现儿子是担心他百年之后,居住的那套楼房会被刘大妈分走一半。李大爷经人介绍来到无棣县公证处寻求法律帮助。 司法局公正处公证员向李大爷解释: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而自动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也不会因为双方共同生活了若干年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大爷和刘大妈结婚后,李大爷的楼房仍然是他的个人财产,他有权自由处分。 而且,李大爷完全可以通过两种公证方式打消孩子们的顾虑。一是通过遗嘱公证方式,我国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李大爷可以到公证处立一份公证遗嘱,在遗嘱中确定由自己的儿子李某继承房产。二是通过婚前财产公证方式,这需要李大爷和刘大妈共同到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有助于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数量及价值等,对稳定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 另外,公证遗嘱设立后,立遗嘱人有权再到公证处进行撤销和变更。如果李某认为房子肯定是自己的了,对老人不再像原来那样孝顺,那么李大爷可以到公证处,撤销或者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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