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6日讯(记者 程凌润 通讯员 赵帅) 今年10月,钢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团伙犯罪案件,7名犯罪嫌疑人在半年的时间里偷盗27起,涉案4万余元。因案件涉及两名未成年人小龙、小涛(均为化名),钢城区法院采纳了钢城区检察院“分案办理”的意见,两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各处罚金2万元。 今年6月,钢城区检察院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刘某某等7人盗窃案。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伙同不满18周岁的小龙、小涛预谋盗窃后,自2012年下半年至案发前半年多的时间里,在钢城区盗窃现金、电机、三轮车、花生油等物品,先后作案27起,涉案价值4万余元。 由于该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钢城区检察院实行分案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方式,钢城区检察院还在公诉科专门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该案提起公诉后,钢城区法院按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规定,为两名未成年人被告指定了律师,同时通知两被告人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与被告刘某某等人分案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人提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结合两名未成年被告认罪态度较好,其法定代理人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的情况,建议法庭酌情从轻处罚,并提出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最终,钢城区法院审理该案时采纳了量刑建议,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小龙、小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各处罚金2万元。据介绍,今年以来,钢城区检察院运用“分案办理”机制共依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件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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