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①
门诊规定病种含9种疾病
2015年10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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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是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并轨实施的第一年,新政策打破了城乡界限,普惠度进一步提高。目前正值2016年度医保征缴期,为让长清市民全面了解新的医疗保险政策,本报将推出6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系列报道。本期将着重为您介绍参保人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到哪些医保待遇。
  一、住院待遇
  参保人因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只支付起付标准和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门诊规定病种待遇 
  门诊规定病种是指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接受治疗,并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疾病种类。分别为: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只适用成年居民)、精神病、苯丙酮尿症。 
  三、生育医疗待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因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包干支付。
  四、意外伤害待遇
  少年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五、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人在选择一家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后,可享受对应年度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六、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再给予补偿。
(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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