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启动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
工亡可多领15万元补助金
2015年10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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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22日讯(记者 段婷婷)22日,记者从潍坊市社保中心获悉,为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提高全市工伤职工的保障水平,潍坊正式启动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如果发生了工伤,除了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据介绍,补充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另行参加的补充性工伤保险。这次试点的范围仅限于市区行政区域,包括市直和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市属各开发区的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市区行政区内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能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可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补充工伤保险工作窗口办理参保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在档案托管单位缴纳)缴费标准按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等级分类确定。 
  另外,鉴于今年对工伤保险费率刚刚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为:一类、二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7元;三类、四类、五类、六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9元;七类、八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11元;其余仍按《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潍人社字【2015】57号)规定执行。 
  此外,关于参加补充工伤保险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相关待遇,文件规定,被认定为工亡的,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由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补充工亡补助金15万元。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由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给工伤职工补充伤残补助金,支付给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部分生活护理费,按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由补充工伤保险支付给用人单位部分伤残就业补助金;灵活就业人员由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补充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内的部分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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