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借条构成犯罪获刑三年多
一老板为躲避债务故意制造虚假诉讼案
2015年10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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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滨州10月29日讯(记者 王领娣 通讯员 张卫清) 为躲避债务,企业法人刘某竟指使其员工丁庆元以假借条作伪证。阳信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妨害作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虽对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近日,阳信县法院依法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
  案发前,刘某在阳信经营着一家饲料厂。2011年,刘某向马某借款55万元用于扩大经营规模,后因经营失利无法偿还所借款项。2014年12月,在得知马某已向法院起诉自己后,刘某于是给员工丁某写了一张55万元的借条,让其到法院起诉自己,然后再以调解的形式将自己财产转移到丁某的名下,这就造成自己无财产偿还马某的事实。 
  今年1月刘某的员工丁某持刘某给他打的55万元借条,将刘某起诉到了法院,今年2月,刘某如愿将财产“赔偿”给丁某。但阳信检察院在查阅卷宗时发现其中很可能有问题。日前对该案提起公诉,要求重审。在日前的重审中,面对公诉人提出的丁某每月工资多少,共拖欠了几个月的工资等问题,刘某和丁某都支支吾吾无法准确作答。在公诉人的连串反问下,刘某的额头渗出了汗珠。
  公诉人褚仁普问:“法院怎么处理丁某起诉你这个案件的?”刘某答:“今年2月份调解结案了,我将厂子里的设备估值55万元都转给丁某。”褚仁普又问:“在不欠丁某钱的情况下,你为什么还自愿要将价值55万元的设备抵给他?”对于这样的问答,刘某无言以对。  
  “不要说了,我知道错了,我将设备转到丁某名下就是为了防止被法院执行给老马。”刘某最终承认了借诉讼之名行躲债之实的犯罪事实。刘某以职务身份指使其员工丁庆元作伪证,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阳信县法院依法对刘晓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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