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拥有成果“自主权”
2015年10月30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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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10月29日讯(记者 许亚薇) 28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介绍《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的相关情况,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
省财政厅副厅长窦玉明表示,高校、科研院所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层次人才的重要集聚平台,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近年来,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趋活跃,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不断提高,但相关管理制度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科技成果转化的新形势、新要求。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对持有的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备案。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
另外,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在扣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后,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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