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居民大病保险将全推开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都是保障对象,不再受原先20个病种限制
2014年03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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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3月19日讯(记者 尹明亮 实习生 刘鹏) 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公布,2014年我省在合并城乡居民医保的基础上,将大病保险在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中全面推开。新的大病保险制度中,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20万元,不再受20个大病病种限制。
  2013年起,我省大病保险制度将参加新农合的农民纳入其中,并首批公布20种准予保障的大病。此次全面推开,将原先参加城镇基本医保的居民也纳入进来。根据意见,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居民都是保障对象,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就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意见指出,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补偿。今年大病保险范围按合并后的城镇医保和原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等执行,这意味着大病保险不再受原先的20个病种限制。
  新的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参照我省上一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根据已经公布的2014年补偿标准,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后,按医疗费用的数额分段补偿。其中,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补偿不低于费用的50%,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不低于费用的60%,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此外,居民筹资标准将根据我省基本医保筹资能力等测算确定。2014年大病保险资金的筹资标准为每人32元,这些钱不用居民另行缴纳,而是从基本医保基金中直接划拨。

原新农合大病保险一年内仍执行
  意见明确,2014年,农村居民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单独进行补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城镇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的,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自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险不再执行20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本报记者 尹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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