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里搞个“二、三日游”
2014年03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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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月,国家旅游局发布通知,在全国实施新的国内旅游接待统计指标评价办法,突出了过夜指标,将其作为衡量一个城市旅游发展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指标。因此,在今年全省旅游工作会议上,山东省旅游局局长于冲提出,将推动城市打造“二、三日游”产品,提升城市旅游的综合效益。
  近日,枣庄、泰安、济宁市政府相继出台了有关城市“二、三日游”工作的指导文件,积极探索开发了一批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竞争力的“二、三日游”产品,以统一的产品形象和价格打包销售,与产品营销紧密结合,积累了经验,对促进当地旅游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综合三个城市的做法,可以看出其共有特点,如因地制宜,全面整合各城市旅游资源,树立城市旅游品牌,把新旅游景区与城市传统旅游景区相结合,并和住宿、美食、购物、娱乐等要素项目相组合,形成以重点旅游景区为龙头,要素综合配套,可以满足各种旅游消费需求的城市二、三日游产品体系。同时,都坚持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原则,坚持统一价格、标准,联合推介、重点营销,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参与度,增加过夜游客数量,提升城市旅游综合效益。
  据省旅游局国内市场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打造城市“二、三日游”产品时,要结合城市旅游特色和市场情况确定,产品要涵盖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六要素,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还可以创新发展“微旅游”产品和乡村旅游产品作为配合,充分发挥度假区在旅游度假产品聚集。
  开发城市“二、三日游”产品的初衷是让利于民,打破“门票经济”的桎梏,让更多百姓享受到旅游所带来的幸福感。因此各市要结合国有旅游景区改革,拿出有市场吸引力的优惠折扣,提高旅游附加值,拉长旅游产业链。“实行统一旅游套票,整合旅游景区门票及涉及的宾馆、餐饮费用,制定优惠的价格,通过价格打包,运用价格杠杆撬动旅游市场。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要设计不同的价格体系。”
  首部《旅游法》的实施,让旅游市场也有法可依,对于监督、完善市场具有很重要的作用,省旅游局的要求中,也明确提出要狠抓城市“二、三日游”产品的质量,做到“质优价廉”,不因价格优惠大而降低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净化、优化城市旅游发展的大环境。
  为整治旅游市场秩序,省旅游局同时建议地市可出台《二、三日游产品规范管理办法》,明确执法主体责任,对产品的内容、价格、运行体系做出明确规定,界定各种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形成较为系统的监察执法体系。     (李芳芳)
  城市二、三日游是将城市旅游景区(景点)、酒店、餐饮企业、购物场所、娱乐场所等,按照一定主题组合成二日或三日旅游线路,并实行一定价格优惠的旅游产品组合。统筹整合城市旅游资源,打造城市二、三日游产品,有利于增强旅游市场竞争力,最大限度增加旅游客源输入,增加旅游消费;有利于不断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游客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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