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首付后,房产又被卖
2014年06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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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先生咨询: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一处楼盘,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我在该公司售楼部签订购买两间商铺的合同,约定签订合同时支付首付款,余款分期付清。当天,我按约定支付购房首付款,公司给我出具了加盖该公司印章和项目经理徐某签名的收据。在我欲交纳二期房款时,却发现房产公司已将这两间商铺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他人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不再收购房款。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解答:徐某身为项目经理,销售行为构成有权代理;胡某依约支付购房款,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公司擅自将出售给胡某的商铺又出售给他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已构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产公司除应将购房款返还给胡某并赔偿利息损失外,还应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可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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