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房产亲兄弟对簿公堂遭儿逼迫九旬老太作伪证
2014年06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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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26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刘利红 贾玉梅) 为了争房产,兄弟二人对薄公堂。老大为了争得房产,将九旬老母强行带走,并逼迫其作假证,然后才将她送回。
  朱老太今年90岁,共养育子女9人。小儿子韩五(化名)认为朱老太原先居住的老房子是分家时分给自己的个人财产,现在因朱老太生活不能自理搬出老房子,韩老五准备对房屋进行翻新,大儿子韩老大(化名)认为房屋是其母亲的老年房,每个子女都有份额,阻挠韩老五翻新房屋,并私自砍伐院内的树木。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韩老五以韩老大侵犯了他的房屋所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房屋所有权并判决韩老大停止侵害。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母亲朱老太先后三次到庭作证。本案第一次开庭时,朱老太陈述争议房屋确实是分给韩老五的,作为其婚房使用,因为韩老五一直在外当兵,转业后便安排了工作,并在城区购买了楼房,村里的老房子一直由朱老太自己居住。第一次开庭结束后,朱老太在韩老大的带领下找到办案法官,又称争议房产是自己的老年房,子女都有份额,前后矛盾的证言令办案法官非常疑惑。
  在第二次庭审中,朱老太在众子女的陪同下再次出庭作证,证言与首次出庭作证的证言一致,在法官的再三追问下,朱老太终于道出了其中的实情,原来第一次开庭之后,韩老大强行将她接走,并逼迫她作虚假证言,作证后又将她送走。朱老太的其他子女对韩老大的所作所为感到极其愤慨,纷纷到庭为韩老五作证。
  岚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证人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提供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证明效力。
  朱老太作为本案的主要证人,虽提供的证言前后矛盾,但因其后来作出了合理的解释,排除其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所做的证言,对其第一次、第三次的证言予以采信。
  结合其他家庭成员的证言,法院确认双方争议的房产归韩老五所有,判决韩老大停止侵害涉案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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