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住建局印发《滕州市商品房逾期交付使用行为管理办法》
开发商玩“猫腻”将摊上大事
2014年06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滕州6月26日讯(记者 张冬梅 通讯员 李远健) 近日,记者了解到,滕州市住建局出台了《滕州市商品房逾期交付使用行为管理办法》,对开发商逾期不交房的行为有了约束。
  据了解,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对滕州市范围内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的房屋,并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使用行为的管理。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滕州范围内商品房逾期交付使用行为的管理与监督,滕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商品房逾期交付使用行为的管理工作。“目前,滕州有时会存在开发商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的行为,之前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不容易维护市民的利益,因此住建局才出台了这一文件。”滕州市住建局的工作人员介绍。
  《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开发项目建设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不能在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应提前30日向买受人发出书面通知,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书面通知应说明项目进展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计划采取措施和预计交付时间。商品房逾期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定期向买受人公告相关信息,公告应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张贴或在滕州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公示,时间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内容应包括项目逾期交付原因、预期交付时间、计划采取的措施及违约责任的承诺等。而买受人因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付使用提出解除合同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配合的,买受人可依照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予以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告或者书面通知买受人造成信访投诉的,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应当将不良信用信息计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记者了解到,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就开始实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11日,有效期满后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