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枣庄12月5日讯(记者 李泳君 通讯员 关祥国) 山东枣庄某公司将房屋租给孙某用于经营制冷,签订了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其间,该公司在没有事先向孙某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将孙某租用房屋的供电线路掐断,致使孙某无法继续经营。孙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因断电造成的各项损失。该公司同时提起反诉,称孙某存在窃电行为,请求法院判令孙某赔偿电费损失。 孙某为了支持其诉讼主张,对现场证据申请了保全和公证,对财物损失进行了价格认证,对断电缘由进行了谈话录音,及时收集固定了证据。该公司为支持反诉提供的证据包括正常用电量减去缴费用电量所得的差额以及用电铅封被开启的电表照片。 但是,审判时,该公司因举证不力而败诉,近日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孙某各项损失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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