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6日讯(记者 尹明亮 通讯员 夏天 米良川) 记者从济南市人社局获悉,2014年1月1日起,济南市居民医保部分政策将有所调整。这次政策调整主要涉及缴费、待遇享受和门诊统筹三个方面。根据新的政策调整,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或者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居民,补缴参保费用年限有所减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也有所降低。 在此次政策调整中,主要是针对减轻社会低收入群体的负担而进行。就减少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或者参保后中断缴费居民的补缴居民医保费用年限方面的调整,济南市社保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说,根据之前的政策,如果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或者参保后中断缴费,目前最多需要补缴6年的居民医保费用,“虽然制定缴费政策的目的是为鼓励参保人员及时参保、连续缴费的积极性,防止不病不保、一病就保的状况出现。但是居民医保的参保人群普遍都是低收入人群,如果补缴上千元参保费用,对一些低收入群体来说,继续参保的负担将越来越大。”相关工作人员说,调整之后,最多只需补缴4年费用就可继续参保了。 除了补缴年限的要求变得更为宽松,在此次调整中,门诊统筹支付标准也由原来的每诊次50元降低为每诊次40元,当日多次门诊就医的,也按一次门诊计算起付线。除此之外,新政策也延长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医保待遇享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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