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规定:“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或者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应当在规定缴费期内将历年或者中断缴费期间的个人应负担部分补齐后,方可享受下一医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如果根据现行规定,符合条件未参保的居民是需要补缴历年欠费的,而且参保居民参保时间越晚,补缴费用越多,最长补缴时限是需要从居民医保2008年启动期补缴至2013年,然后才能正常缴纳2014年参保费用。 根据新政,从现在起,对于符合条件未参保或者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其需要补缴的最长年限设为四年。也就是说新政策执行前因各种原因导致未参保的,不论断保几年,参保居民只需要在正常缴纳新医疗年度参保费用时,往前最多补缴四年居民医保费用,便可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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