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记者 王晏坤 通讯员 贺静静) 牟平区再婚的张某到当地计生部门办理生育证明时,却被告知婚前已育有一子无法办理,最后张某以头胎为非亲生为由对计生部门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张某介绍,他与前妻杨某在2008年8月登记结婚,2009年1月杨某生育一子。后张某与杨某于2009年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均认可张某非儿子生父。 2012年3月,张某与王某结婚,双方均属于再婚,而且王某再婚前未曾生育。在领取生育证时,当地计生部门告知二人,因张某与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生育一子,只能发给二胎生育证。 张某将前妻之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张某前妻认为张某所诉属实,离婚民事调解书中已提到张某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也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张某再次找到计生部门,计生部门则以确认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必须经亲子鉴定程序,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自认即判决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缺乏科学依据为由,仍拒绝办理第一胎生育证,并为其办理了二胎生育证。于是,张某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张某再婚前从未生育,属于不争的事实,杨某所生之子与张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系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因此,张某与王某再婚时,双方均未曾生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生部门应为二人办理第一胎生育证。 最后,计生部门收回了为张某二人办理的二胎生育证,为二人办理了一胎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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