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门店仍悬挂“驰名商标”
5月1日起禁用“驰名商标”宣传,是否违规难界定
2014年06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在天坛陶瓷市场附近的一家陶瓷门店,依旧使用“驰名商标”字样。本报记者 赵松刚 李晓东 摄
   本报记者 赵松刚 李晓东
  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商标法》至今已有近50天,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包装和广告宣传。然而在18日记者的调查中发现,市区不少门店的宣传存在着一些继续使用“驰名”商标宣传的情况。
规定实施50天, 不少店主不知情
  距“中国驰名商标”5月1日取消已经过去近50天。6月18日下午,记者在潍坊城区走访发现,仍有一些商铺的门头上标注有明显的“驰名商标”字样。
  在东风街与潍州路路口东侧一鞋店的门头上,标注着“驰名商标”的字样。店主告诉记者,对该称号的取消并不知情,也没有人通知其进行更换,他告诉记者,“门头的样式都是公司总部在去年发过来按照图纸规范做的”。
  在北宫街与和平路路口以西的天坛陶瓷市场,有不少陶瓷商家的门头上标注了明显的“中国驰名商标”。记者在采访中得知,多数商家对于该称号的取消不知情,也有些店主称,是没来得及更换。
  天坛陶瓷市场路北侧的一家陶瓷店内,店主称自己很早就知道了该称号的取消,“很早网上、手机上都有新闻说,但是潍坊没人来通知我们更换”。该店主表示,自己的店面很快就要拆迁了,在新店面装修时将不再使用该称号。
  在采访中,也有部分商家对“中国驰名商标”的取消有所知情,但鉴于更换门头所额外产生的费用难以接受。“粘贴上的字抠下来是简单,我们这种印刷的一改动就要全换”。
门店挂“驰名商标”,是否违规难界定
  新《商标法》从今年的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根据规定,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包装和广告宣传,否则将面临10万元的罚款,“如果生产者继续在5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上使用驰名商标的字样,工商部门将会依据规定,处以10万元的罚款。”奎文区工商局商广科科长李兆华说。
  李兆华告诉记者,在5月1日以前生产的外包装上,有些生产厂家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因为是在新规定实施以前,因此不属于违规使用行为。新规定以5月1日为限,对是否违规进行界定,而外包装的生产日期成为裁定是否违规的标准。
  然而,门店在门头上使用“驰名商标”的字样,却存在着一个比生产的产品外包装难解的争议。李兆华说,门头店使用“驰名商标”的字样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有些可能达到几年,是否该按照新规定进行拆除还存在争议。
  另外一个存在的难题是,因为门店的“驰名商标”中并不会设定生产日期,因此取证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现在的情况是,如果确定是在2014年5月1日以后新悬挂的门店广告牌,而且有切实的证据,则会按照规定给予10万元的罚款。”李兆华说。
相关链接 >> 驰名商标跟商品质量 没一点关系 宣传使用“驰名商标”字样有误导嫌疑
  “即使是一些小的门店,违规悬挂也会处以10万元罚款,与门店的规模并没有关系。”李兆华告诉记者,过去一些将驰名商标作为荣誉进行宣传,已经使得驰名商标失去了其原本的意义。有些人将驰名商标与产品质量联系起来,事实上驰名商标与商品质量并无关系。
  近年来,商标注册量剧增,现行商标法一些内容出现了不适应实践需要的情况: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驰名商标制度在实践中出现偏差。另外,恶意抢注商标情况比较常见,商标代理活动不够规范,商标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比较严重,而商标侵权问题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据介绍,5月1日正式实施的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规范驰名商标字样和称谓的使用,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和广告宣传、以及展览或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规定的,由地方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在新《商标法》中严禁“驰名商标”字样出现在宣传中,是因为一些人对驰名商标的认识出现了偏差,一定程度上已经背离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本义,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把驰名商标的认定看成政绩工程,一些企业把驰名商标看成荣誉,不在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上下功夫,而是挖空心思寻求驰名商标认定,把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的促销资源,使驰名商标认定由手段变成目的。
  另外,一些商标代理机构以代理驰名商标获取高额代理费,也使得驰名商标失去其原本的意义,如此以来,就导致了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制度的质疑,新《商标法》通过对驰名商标的禁止性规定,能够使驰名商标回归法律保护的本义。
         本报记者 赵松刚 李晓东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