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相约爬山一人坠亡,谁赔?
法院:同行人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2014年06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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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18日讯(记者 王震 通讯员 朱晓文) 日前,四人相约爬山,途中一人意外坠山,不治身亡。死者家属将其他三人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四人爬山系自发行为,被告三人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义务与责任。法院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日前,经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张某与其三个朋友相约爬山,至山顶时张某坠山,其朋友拨打了119、120急救电话,并同时进行搜寻。张某被找到时因重度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的父母认为张某的三个朋友对张某未尽到救助义务,应当承担责任,故将张某的三个朋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其朋友临时起意相约爬山的行为系自发行为,并非有组织的活动,相互间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张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到爬山本身的危险性,应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人身安全,张某不慎自山顶坠落属于意外事件。张某的三个朋友并非专业的救助人员,在张某坠山后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并积极搜寻,对该三人负有的救助义务不能过分苛刻。最终,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驳回了张某父母要求三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张某父母不服判决后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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