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超期限被否决
2015年10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聊城10月22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胥凤莲 刘新秀) 近日,阳谷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司某诉李某、刘某、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刘某提出申请执行人司某据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判决书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经查明,2011年李某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司某借款11万元,刘某、付某为李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还款,刘某、付某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后司某向阳谷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由李某偿还司某借款11万元、刘某、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并于2013年2月26日将该案民事判决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后李某、刘某、付某一直未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司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刘某以司某据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判决书已超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经审查发现,司某据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应当是2013年3月14日,李某、刘某未如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司某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3月14日这段时间内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司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强制执行。最终司某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