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能证明工作时间,没劳动合同也能维权
裁剪工状告工厂,双方就入职时间起争执,最后企业因举证不能败诉
2014年03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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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19日讯(记者 苑菲菲) 在服装厂工作期间,厂子没和李某签劳动合同,没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也没给她安排带薪年休假,李某因此将厂方起诉到法院。虽然双方主张的入职时间差了8年,但因企业举证不能,法院以李某主张时间为准,并以此判决企业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21228元。
  据介绍,李某于2001年进入莱山区一家服装厂干裁剪工作,一直以来服装厂都没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来没给她交过社会保险,别人享受的带薪休假,李某也没有。2012年11月,李某和厂家为了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工资等发生争议,起诉到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3年4月,该委员会作出裁决书,除了加班工资外让厂家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6191.5元。李某不服,后将厂家告上法院,要求厂家支付12年的经济补偿金共22800元,以及休息日加班费等工资。
  审理中,李某称她是2001年1月开始在厂子工作的,但厂方称她是2009年7月进厂的,但是没提供李某的招工登记表和厂子的职工名册。法院认为,厂子提供不出招工登记表和职工名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所以李某工作时间以她主张的2001年1月为准。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年满10年不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为10天。李某应享10天带薪年休假,她主张的合理数额部分予以支持。而李某的经济补偿金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只是计算标准有误,因此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服装厂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21228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543元等共24252元。事后服装厂不服,再次提起上诉。因厂家没证据反驳李某提出的工作时间,日前终审法院驳回服装厂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徐永强认为,本案中虽然双方没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只要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参加工作时间的,主张用人单位经济补偿金等待遇时,都可从参加工作的时间计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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