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母改嫁欲多分生父死亡赔偿金
因与祖父母协商不成,祖孙闹上法院
2013年09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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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刘斌 张琳       
  张小(化名)父母离异,11岁随其母亲改嫁到外地并改姓,后来生父死亡,获得了20余万的死亡赔偿金。张小竟与其爷爷奶奶对簿公堂。2013年8月2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这样一起案件,交通事故受害人王大70多岁的父母获得赔偿金70%份额,张小获赔30%。
  东港区某镇的王大42岁,生前于2006年与妻协议离婚,其儿子张小随母亲改嫁至另一乡镇生活,并改姓张。2012年12月2日,王大驾驶摩托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王大死亡后,王大的父母出面办理丧葬事宜,并交纳各项费用积极行使诉讼权利请求赔偿,保险公司、事故责任人方共赔偿各项损失共21万余元,款项已交付法院。剩余的赔偿款187168元应该怎么分,王大年迈的父母及随改嫁外地妻子生活的儿子张小产生了争议,并诉至法院。
  张小主张,爷爷奶奶一方每月有110元农村养老金,平日支出较少,生活比较稳定,不应多分赔偿款。而自己正在上高中,需大量资金交纳学费、生活支出等,其节假日常去探望王大,应该多分一些赔偿。王大的父母方则坚持认为,王大死亡后,是其老两口积极帮着办理丧葬,索求赔偿,且王大之父自2011年被确诊为直肠癌,生活治病所需主要依赖王大,张小自随其母亲改嫁至外地,已经在新的家庭得到较好照顾,不应多分赔偿金。
  一审法院查明,王大与其妻子离婚时张小11岁,王大死亡之前较长一段时间未与张小一起共同生活。从张小更改姓氏来看,张小在新的家庭里得到了较好的抚育与照顾,且其已近成年,故应当减少张小对王大死亡赔偿金的所得份额。王大离婚后与其父母生活较为紧密,且王大的父母年逾古稀且无固定经济收入,王父被确诊直肠癌,生活治病所需需依赖长子王大,王大死亡后,王大的父母办理丧葬事宜,并交纳各项费用积极行使诉讼权利请求赔偿,因此可适当多分得王大死亡赔偿金份额。遂判决王大的父母分得王大死亡赔偿金的70%为131 017.60元,其余30%即56 150.40元由张小分得。
  一审宣判后,张小不服原审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小在其母再婚后,改随继父姓氏,张小与其继父形成了稳定的继父子关系,张小更改父姓也能够说明其与王大之间的生活关系较为疏远;而王大之父母均年逾古稀,更需要王大尽赡养义务,故王大之父母与王大之间的关系相对张小与王大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法官介绍,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依据《继承法》第13条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本案中,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
  请求赔偿权利人应为死者的近亲属,首先应经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列为赔偿权利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可以由其他近亲属主张权利,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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