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签合同维权难
五莲法院法官教您保护自身权益
2013年09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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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没有劳动合同
拒不承认是其员工

  2010年2月,五莲某公司招用倪某为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9月下旬,倪某从事打包工作过程中受伤,由于伤势严重,其右上臂被截肢,造成严重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院在开庭审理时,用人单位拒不承认倪某是其员工,而倪某也没有保留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主审人员会同人民陪审员仔细检查每项证据后,才在倪某提交的病历中找到了用工单位经理助理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的签字,结合劳动仲裁部门的笔录等证据,最终用工单位不得不承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关系容易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保存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或者其它有劳动者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证据。
案例二:
工作两天受伤
企业也要赔偿

  2011年5月13日,李某经他人介绍到某石材厂从事花岗石板材切割工作,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5月15日上午,工作过程中李某被石板砸伤右小指,送医院治疗。伤好后李某与该石材厂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不成,诉至五莲法院。
  庭审中,虽然石材厂负责人承认李某在其石材厂工作,但对赔偿事宜反应激烈,认为李某仅在石材厂工作两天几乎没有为石材厂创造劳动价值,却因受伤要支付他大笔医疗费及相关赔偿费用的问题不能理解,拒不赔偿。法院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到石材厂对其负责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让他了解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相关义务,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石材厂在庭审结束后五日内支付李某各项损失15 000元。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相比,事实劳动关系只是欠缺了有效的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劳动者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
案例三:
劳动者拒签合同
企业用工付薪双倍

  张某于2010年7月到某机械制造厂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3月,张某辞职,后其向五莲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机械制造厂支付其双倍工资。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其仲裁请求。该厂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辩称其曾主张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张某拒绝签订,因为用工荒、招工难,企业仍招用了张某;是张某拒签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应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认为,在张某拒签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当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该机械制造厂没有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留用张某,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机械制造厂支付张某双倍工资。
  【法官提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王阳 郭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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