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车辆丢失 “窃贼”竟是车主
警方表示,车主拥有车辆所有权,不予立案
2013年09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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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见习记者 于鹏
  16日,田先生告诉记者,他停在楼下的面包车不见了,而这辆车是田先生代为保管的,然而田先生报案后经过调查,发现将车开走的人竟是车的真正主人,案件也无法被立案。
拖欠工资,单位拿车来抵
  田先生今年60岁,是原来市供销社的退休职工。后来,2011年田先生在市内某医药公司找了一份司机工作。但是,田先生工作的医药公司一直效益不是很好,工资一直拖欠。2012年5月,该医药公司最终因相关问题停业整顿,田先生的工资也没了着落。
  经过几番协商,该医药公司与田先生签订了一份书面委托协议,将公司一辆“福仕达”面包车交与田先生保管使用,也就是将该车的使用权交给田先生代替工资。该协议规定,田先生不得将车转让他人或变卖,如果一旦丢失将由田先生赔偿相关经济损失。没料想就是这辆代替工资的“保管车辆”给田先生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车辆凌晨丢失,“窃贼”竟是原车主
  因为公司将面包车使用权给了田先生,所以田先生就没有再向公司索要工资。由于车辆还属于公司,田先生每次年审都是由公司提供车主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行车辆审查。
  2013年7月28日凌晨5时左右,田先生一如往常下楼开车出门。这时,田先生发现自己保管使用的那辆面包车不见了。田先生马上打电话叫家人下楼一起在小区里寻找,却始终寻找未果,于是在6点半左右拨打了派出所的报警电话。
  派出所民警来到田先生所住小区,了解情况后进行了实地拍照后通知田先生回家等候。30日,田先生再次来到派出所询问案件的进展情况,却得到了一个意外的消息。该车并不是被盗窃,而是被原车主开走了。原车主任某向公安机关表示,该面包车是自己租给医药公司使用,每年由医药公司支付租赁费用。但是,从2012年公司停业后并没有向自己再支付租赁费用,因此他才将车辆收回。
  由于和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田先生希望公安机关帮助他将丢失车辆追回,但是田先生却收到了一张不予立案通知。通知书表明,由于车辆所有权属于原车主,原车主的行为并不属于犯罪行为,因此不予立案。
 律师说法: 
原车主收回车辆 并不属于违法
  由于不能立案,田先生面临委托协议的赔偿等相关问题,无奈之下他找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处理办法。
  16日,记者见到了田先生的代理律师。该律师表示,田先生案件较为复杂,涉及到三方债务问题。首先,医药公司与原车主存在租赁关系,后又因拖欠工资将车辆的使用权交给了田先生,现在原车主将车辆收回并不违法。但是,目前医药公司将车辆交与田先生保管使用,原车主不经过事先通知就擅自将车辆开走的行为应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目前,建议田先生申请立案复议,希望公安机关能先将车辆追回或暂时扣留,田先生和原车主任某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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