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长期护理险明年在潍启动
符合条件可进行申请,个人承担费用不超过10%
2014年11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11月19日讯(记者 段婷婷 张浩)19日,记者从市人社局社保中心新闻通报会获悉,作为全省四个试点城市之一,潍坊将于2015年1月起,启动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将增加一个社会保险新险种。届时,参保职工医疗护理费用将减轻。
  潍坊市社保中心定点医疗机构监管科科长王世斌介绍,凡参加潍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应参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中断参保或自行终止参保缴费的,不享受护理保险的相关待遇。未参保、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的,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起,同时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王世斌表示,参保人员需符合条件,才可按规定在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医疗专护,或居家接受相关服务机构的医疗护理照料,由护理保险基金按确定的比例支付相关待遇。
  接受长期机构护理的,需要满足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临床医疗护理的参保职工可以申请在定点护理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接受居家护理的,需要满足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医护人员上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参保职工可以申请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
  接受医疗专护的,需要符合以下情况的参保职工可以申请在有关医院接受医疗专护。其一,因病情需长期保留胃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换管等各种管道的;其二,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其三,因各种原因导致昏迷,短期住院治疗不能好转的;其四,患各种严重慢性病且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并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其五,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
  在支付比例方面,按照实施办法要求,接受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基金支付96%;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的,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基金分别支付94%、92%、90%;其余费用由个人承担。这也就意味着个人承担费用不超过10%。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医疗护理费用的支付比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适时调整。
  市人社局社保中心副调研员于晓伟认为,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将促进一批参保人员从医院转向长期护理机构,这样不仅能够避免长时间占用医疗资源,还能以相对较低的费用,解决参保人员的医疗护理问题,从而减轻了个人的经济负担。同时,该制度的实施,对养老护理机构,特别是“医养结合型”养老护理机构发展有重要意义。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