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煤管理出新规,进口企业需关注
2014年11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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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9日讯(记者 王帅 通讯员 张朝阳)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商品煤管理新规定,对进口煤炭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控制劣质煤炭进口。威海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进口企业注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质检总局出台的新规,进口煤炭须批批实施放射性检测,如果核素指标超过《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的限量要求,将依法采取退运等相关施。同时,检验检疫部门将加大对进口煤炭外来夹杂物,特别是雷管、可燃炮线,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类或有毒类危险性杂物和土壤、杂草、动植物病残体等检疫类杂物的检疫查验力度。
  经鉴别,杂物属禁止进口物品或属于固体废物的、夹带危险性杂物且无法实施分拣的、发现重大疫情等情况,将依法采取退运、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有关部门还将加强质量环保项目检验,对进口煤炭批批实施发热量、灰份、硫等8个质量环保项目的检验,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检出主要品质指标严重偏离合同约定,涉嫌商业欺诈的,将依法实施退运。
  针对上述新规,威海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提醒进口企业应增强安全、环保、健康的责任意识,进口煤炭时,应对货源严格筛选,避免因放射性超标或质量安全问题造成退运而产生经济损失。企业在签订合同前,特别是首次或大批量进口煤炭时,除规定常规检测项目外,还应明确汞、砷、磷、氯、氟等关键性指标,确定有效索赔条款,延长索赔期限,选择合理付款方式,以规避贸易风险。此外,进口煤炭企业应“走出去”,全方位了解国外供货商的信誉、生产和管理等情况,必要时可实施装运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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