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方式实现就业,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按实际缴费月数,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可享补贴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按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计算,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给予补贴。岗位补贴按照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550元/月)执行。 自主创业成功人员 可享补贴 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退转业军人、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农民工等城乡各类劳动者,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申请时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申请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标准为每个岗位500元:吸纳就业3人及3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3人以下的补贴1000元。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 可享受收费减免 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 本报记者 张永斌 实习生 厉德成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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