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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企工作7年没养老保险要求补缴却被辞退,能拿到经济补偿金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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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7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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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孙元峰律师: 山东海亚律师事务所设立人。自1994年4月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办理了大量刑事、民商事案件,业务领域包括刑事、婚姻家庭、法律顾问等。 【读者咨询】 五莲县56岁的林先生在某国企工作了7年,单位一直没给他交养老保险。近日,当林先生让单位补缴时,单位以林先生年龄大为由不予补缴,并将林先生辞退。林先生能拿到单位的经济补偿金吗? 【律师答疑】 一、山东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参保人员; (二)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 按照上述规定,林先生至60岁退休时,无法连续缴费15年,因此劳动部门不能给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二、单位以年龄大为由予以辞退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且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无故辞退林先生是违法行为,应支付经济赔偿金,具体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据此,林先生可以依法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及不能办理养老保险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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