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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开到村委办 |
为保障被告人生命健康安全,检察机关人性化办案 | |
- 2013年07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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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平好生街道办事处河阳村村委办公室庭审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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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11日讯(记者 赵树行 通讯员 赵军 刘群)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未遂)被邹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考虑到李某身体健康状况,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故意杀人(未遂)案在邹平好生街道办事处河阳村村委办公室开庭。 李某是好生街道办事处河阳村人,因经营向韩某借款11894元。由于韩某多次催要欠款,李某产生将其杀死的想法,于是以还款为借口将韩某骗至家中,采取用毛巾和手勒脖子、用木块和砖块敲击头部的方式致其昏迷。李某误以为韩某已经死亡,将其头朝下脚朝上踹入粪坑内,后外出买烟。韩某苏醒后大声呼救,被闻讯赶来的群众送往医院救治。 据了解,李某有脑溢血病史,导致行动异常困难,并且病情不稳定,随时都有复发的可能。“若在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被告人不仅难以到庭应诉,甚至可能会有意外情况发生,危及其生命安全。”邹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李晓明告诉记者,被告人触犯了刑律,肯定要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但他的健康、生命、人格尊严,必须予以保障和尊重。 为保障李某的生命健康安全,邹平县人民检察院从人性化办案角度出发,积极与县法院、被告人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村两委联系协调,最终形成一致意见,决定将庭审现场设在河阳村委办公室。庭审中,公诉人尽量采用平和的语气,随时关注其情绪变化,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在各方的积极努力下,历时一个小时的庭审最终安全、圆满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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