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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千余万 男子被判无期 |
到案后“不开口”,法院“零口供”下判决 | |
- 2013年07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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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枣庄7月11日讯(记者 袁鹏 通讯员 王海鹏) 枣庄一男子通过合同诈骗方式,不到两年时间诈骗一千八百多万元,到案后拒不交代。警方奔赴九省市侦查取证,查清案情。在“零口供”情况下,该男子被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11日,记者从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了解到,2009年7月至2011年4月,枣庄力拓煤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与张某某、姜某某等人,在没有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先后以枣庄市薛城区兴业矿用设备销售处、枣庄力拓煤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郑州电缆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以先履行部分合同、支付预付款为手段从这些公司得到大量电缆。 收到对方公司的电缆后由姜某某、彭某某等人以多种渠道,低价出售给一些物资公司、厂矿企业,获得的赃款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等,总诈骗数额高达18568201.7元。此外,2009年12月、2010年3月,王某某明知枣庄力拓煤业公司与枣庄鲁旺防爆电气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购销,通过枣庄力拓煤业会计牛某某介绍为鲁旺公司陈某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4张,价税合计514671.52元,税额74781.52元。 王某某到案后,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针对这一情况,办案民警在进一步进行审讯工作的同时,远赴北京、辽宁、浙江等九个省市十二个地点开展侦查取证工作,一一固定证据。通过证据的关联性、唯一性的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逐一锁定王某某涉嫌诈骗的所有犯罪事实。从而在其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零口供”对其批准逮捕。 近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公安机关查证的犯罪事实,对枣庄力拓煤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作出一审宣判,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资产;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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