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
19日加班算三倍工资,20日、21日加班算双倍工资
2013年09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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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16日讯(记者 曹思扬) 16日,记者从青岛市人社局获悉,9月19日中秋节当天加班应算三倍工资,20日、21日加班算双倍工资。按照青岛市内六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来算,中秋假期加班费最少为444元,“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中秋节假期为9月19日至21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22日(星期日)上班。如果劳动者在9月19日(中秋节)当天加班,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9月20日(星期五)、9月21日(星期六)加班,用人单位则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目前青岛市内6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可折算为:1380元÷21.75天=63.45元/日;小时工资约为63.45元/日÷8小时=7.93元/小时,如在9月19日加班1天(8小时),工资计算公式为63.45元/日×300%×1天=190.35元/日;如在9月20日和21日加班1天,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工资计算公式为:63.45元×200%×1天=126.9元/日。因此,三天加班费总计最少为444.15元。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经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后,企业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上政策条款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位的200%、300%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应当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前发放给劳动者,如果企业拒不支付的,企业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以往法定节假日后,有部分劳动者经常拨打市人社热线12333咨询,节假日单位因订单问题,加班点赶工期,所以没能安排休息,而单位只是给了几百元的“红包”,也没给加班费,不知道“红包”能不能冲抵加班费?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员明确指出,“红包”是对员工的奖励,是一种福利,加班费是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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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怎么算?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企业,不适用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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