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我省是全国第三个针对政府采购出台地方规章的省份。 与我国《政府采购法》相比,我省的《办法》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时间和效率及监控等方面提出了更加严格和明确的要求。 本报记者 林媛媛 通讯员 王海红 不按时完成采购计划,资金收回 《办法》要求单位在当年11月底前执行完采购预算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追加预算的,在追加预算后3个月内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果无特殊原因不按期完成,财政部门将对资金进行收回。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董苏彭介绍说,从往年经验来看,政府采购资金积存的现象很常见,而且数额很大,这是资源的极大浪费。“给采购设立一个时间底线,既能提高效率,也能从一定程度上防止采购资金被挪用现象的发生。” 此外,《办法》的实施还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采购效率。 “采购合同签订由30个工作日缩为15个工作日。”董苏彭说,这也是《办法》最主要的创新点之一。 投标商少于3家,废标或终止采购 《办法》规定,在投标截止后,若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予以废标或者终止采购行为。 “废标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根据规定变更采购方式。”董苏彭说,供应商只有2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按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如果供应商只有1家,经财政部门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但就算变更采购方式,采购的最终成交价都不得高于投标时供应商的最低报价。 向中小企业和节能环保企业倾斜 省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介绍,为减轻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负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规定,供应商可以采用银行票据和专门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等形式交纳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 “扶持节能环保企业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缓解资源环境压力意义重大。”省财政厅副巡视员陈祥志说,对于节能环保产品,财政部制定了专门的评审加分办法。 在谈到对于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批管理制度时,陈祥志介绍,按照《办法》要求,对国内市场型号配置齐全的产品申请采购进口的,都要采用专家“盲审”形式,防止脱离工作实际需求的高配置采购和奢侈浪费问题。 政策监管 采购代理及供应商 违规也将受处罚 根据董苏彭的介绍,《办法》不止对政府采购的实施提出了更加精细的要求,在监管处理方面也更加严格了。“这个监管处理不光涉及采购人,还包括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 “如果采购人未编报采购预算和计划擅自采购,或者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者违反《办法》其他规定,财政部门会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董苏彭说。 《办法》还规定,如果社会代理机构或供应商违反规定,将根据违规情节处以罚款1万-3万、禁止1-3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追究刑事责任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本报记者 林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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