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6日讯(记者 樊伟宏) 25日,市卫生局在淄博市妇幼保健院召开脐带血采集规范化会议,并转发了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脐带血临床采集工作的通知》,据通知要求,对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擅自采集脐带血的行为,应依据《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会上分别由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护士长史德焕和淄博市妇幼保健院护士长王振华,对关于脐带血干细胞知识和关于脐带血采集注意事项,向全市妇产科护理人员做了讲解。市卫生局工作人员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脐带血临床采集工作的通知》提出了要求,对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擅自采集脐带血的行为,应依据《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需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通知要求,脐带血采集医疗机构必须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妇产医院、妇幼保健院或综合医院,同时应符合《山东省脐带血采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经市卫生局审核、省卫生厅备案、并与山东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签订协议后,方可开展脐带血临床采集工作。”工作人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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