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医保最高可支付17.2万元
青岛市城镇居民医保水平再提高,参保补贴涨至240元
2012年10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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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11日讯(记者 李晓闻) 今年,青岛市提高对七区五市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由去年的每人每年200元涨至240元。同时,最高支付限额从15万元提高到17.2万元。
  日前,青岛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青岛市2012保险年度,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级财政补助,统一按每人每年240元的标准执行,比上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的人均200元提高20%。2012年,七区五市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为,大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40元,老年居民300元,重度残疾人150元,城镇非从业人员720元。也就是说,在此基础上,财政将为每名参保人补助240元保险费。以后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将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当调整提高。
  自2012年10日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15万元提高到17.2万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青岛市居民医保实行集中缴费期缴费,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以及少年儿童集中缴费期为每年10、11、12三个月,保险年度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学生为每年9、10两个月,保险年度为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老年居民、重残人员、非从业人员、未入学或未入托幼机构少年儿童,就近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缴纳;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在册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代收医疗保险费。续保缴费时,应携带市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居民,一定要及时足额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以确保自己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详情可拨打民生服务热线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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