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房,还是经济适用房?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2012年10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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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10月11日讯(记者 李淼) 本报9月20日C07版刊登了《销售方变卦 交房前涨价》的文章,现在焦点集中到集资建的房屋的性质上,双方对于该房屋是否属于经济适用房各执一词。
  10日,集资方王先生(化名)再次找到记者,并且随身拿出几份文件。他指出,2009年枣庄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的文件,其中“鼓励国有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组织职工以集资合作建房的方式改造棚户区。”其中还有两条规定,“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安置房、廉租住房、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所需建设用地,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房的税费优惠政策。”王先生表示,如果按照这个文件,他们应该享受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房屋价格应该按照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收取,此外,他还出示了一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企业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的文件,其中规定“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执行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山东省明确规定,对棚户区安置房和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经依法批准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按经济适用房政策管理。
  11日下午,记者联系上了枣庄新中兴公司房地产公司的一位负责人,他告诉记者,东花园三期是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的文件进行的,而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分为土地划分和土地出让,而这块地2001年就进入枣庄土地管理局土地储备,后来又挂牌出让给他们公司,土地划分是指房主办完房产证后如果再出售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土地出让则全部产权属于购买者,对大多数购房者有好处。而东花园三期则走的土地出让,因此按照山东省2010年颁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所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其中第四条拆迁补偿政策规定“根据棚户区房屋安置面积超过最低套型面积或原有面积的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全部产权。”此外,他还介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企业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文件中只是规定了管理和税收是按照经济适用房政策,并没有涉及到房屋价格。
  据介绍,集资方优惠后价格不到2700元每平方米,而按照经济适用房每平米约2000元,其中有大约700元每平方米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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