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冒皮鞋,一年后仍被处罚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发布部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例
2015年03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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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在药店内开展药品专项检查。
  ◥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专项检查。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天,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部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进行梳理,曝光了部分违规商家的不法行为,以此来警示商家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修从涛 
通讯员 邓永超    
玩概念,惹下的后果自担
  今年1月15日10点整,某电商集团旗下男装新品牌暗码Rmaker在天猫平台开设旗舰店,为此举行了一系列的开店狂欢营销活动。在该营销活动中有“整点免单”活动,网络买家“撒旦阳光下”参与了“整点免单”活动。
  根据活动介绍,整点免单是指每个整点的第一个下单并且购买的顾客享受整点免单机会。根据购买记录,网络买家“小果子0525”和“撒旦阳光下”在19点整同时下单,但只有“小果子0525”成为整点免单活动中的真正免单者。“撒旦阳光下”投诉该旗舰店虚假宣传,自己没有获得宣传中的免单优惠。
  暗马旗舰店商铺地址为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2号楼9层906室。店铺解释,“小果子0525”的付款时间为19:00:01而“撒旦阳光下”的付款时间为19:00:03,因为“小果子0525”的付款时间比“撒旦阳光下”的付款时间提前,所以“小果子0525”是19:00:00整点免单活动中的第一位下单并且购买的顾客。
  执法人员认为,“整点抢单”活动有误导消费者的倾向,造成消费者误会。经调解,该电商集团对买家“撒旦阳光下”参加“整点免单”活动买下的商品给予了免单处理。

售次品,3块成本赔千元
  2014年12月22日,吴先生在天猫商城东方脚印旗舰店,花3.5元购买了济南脚先生服饰有限公司销售的一双“后跟帖”。收货后,因其产品质量差,认为该产品的宣传内容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将济南脚先生服饰有限公司投诉至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后,为减轻投诉人的维权成本,经双方同意,通过电话形式进行现场调解。
  2014年12月25日上午,被投诉公司法定代表人来到市场监管局,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拨通投诉人的电话,在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双方调解。经双方协商,被诉方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消费者500元,另又补偿消费者因投诉产生的交通费、律师咨询费、通信费等费用500元,合计1000元。
  消费者吴先生对此表示满意,网上消费纠纷得到解决。
卖假货,时隔一年找到你
  2014年12月8日,潍坊市郭先生到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中心反映,2013年12月2日,他通过某电视购物节目购买的某品牌的牛皮皮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经济南市产品质量检验院、济南市消费者协会皮革产品投诉中心鉴定,该品牌的皮鞋并非牛皮皮鞋,属人造皮革制品。郭先生要求退货并按照消法规定给予赔偿及误工补助。
  当天下午,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组织消费者和销售商进行现场调解,销售商认为消费者购买的皮鞋已有1年,超过三包期限,故其不应当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消费者表示其购买后并没有立即使用,只要出现质量问题销售商就应当负责。
  经工作人员调解,销售商家接受了郭先生的赔偿要求,同意给消费者退货并给予总计1050元的赔偿,郭先生也表示接受调解。一场时隔一年多的消费纠纷落下帷幕,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违法商家也得到处罚。
搞欺诈,让你退款没商量
  2014年1月16日,高新区消费者协会接到一消费者董女士投诉,诉称2013年10月23日到高新区工业南路小鸭集团斜对面《泰国圣荷专业丰胸店》做丰胸治疗,共缴纳22000元费用,手中持有交费记录,但是连续做了15次左右没有任何效果,并且治疗过程中只使用了一种产品,该女士认为丰胸店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要求当地消协部门帮助调解退还部分费用。
  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利保护条列》第41条规定,因经营者的责任达不到约定服务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免费重做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新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安排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经调查,该店位于高新区世纪大道15612号理想家园4号1区103室,有相关合法手续,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经调解人员与该店负责人沟通和调解,店方最终承认了自己的责任,并同意给消费者董女士在5日内退还17200元费用,董女士表示满意,双方当场签订书面协议。

弄掺假,不赔真能罚你款
  2014年10月31日收到12345热线交办件,李女士来电反映,2014年5月在三联商社高新店购买一台华硕台式电脑,花费3199元。10月份电脑主板出现问题,由历城区洪楼西路海蔚广场15楼华硕维修的工作人员上门维修。事后发现被换成旧主板,影响使用,对此表示不满。
  接到李女士的投诉后,2014年11月3日下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赶到被投诉的三联商社高新店了解情况,并向该家电卖场负责人讲解了新《消法》第56条的规定。经调解,该家电卖场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华硕总部,同意给李女士更换新主板,并向李女士道歉。
  《消法》第56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销售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商品;拒绝履行召回、无害化处理等十类违法行为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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