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打电话不听劝还打人
2014年10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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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110110消息(记者 路帅 通讯员 李静) 男子宋某在加油站接打电话,因遭到加油员劝阻,恼羞成怒竟将加油员打伤。29日记者从任城区人民法院获悉,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伤者经济损失4万元。 
  今年4月27日下午4时许,在任城区济安桥路一加油站内,加油员杨某和工友正在给汽车加油。此时,男子宋某从旁边一辆等待加油的轿车下来,手里还拿着手机正在打电话,杨某见状随即上前劝阻。“加油站里不能接打电话,这是基本的常识,而且墙上还贴着明令禁止的标语。”令杨某没有想到的是,男子不仅不听劝阻,反而和自己吵了起来。争执中,男子举起拳头便打了杨某一拳,致使杨某左眼部受伤。其他员工见状赶紧拉架,并拨打110报警。经法医鉴定,杨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宋某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杨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1万余元。经法官调解,被告人宋某的亲属与杨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白杨经济损失4万元,杨某则对男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予以从宽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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