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小区须提供公益性用房
2014年12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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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29日讯(记者 李榕) 日前,德州市印发《德州市城市社区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自12月10日,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须将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据了解,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是指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在住宅区内或住宅区外配置的公益性配套用房,其所有权属政府所有,开发建设单位须无偿移交。 
  新建居住(小)区须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验收、交付使用。新建小区应设置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站、托老所等老年人设施,总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新建居住区应设置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等老年人设施,总面积不低于7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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