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明年实施
2014年12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枣庄12月29日讯(记者 甘倩茹 通讯员 高扬)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长效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综合效益。滕州市水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了《滕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滕州市水务局牵头制定的《滕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共有32条,60余项内容,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适用于滕州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塘坝、河道、提防、闸坝、泄洪道、排灌站、水电站、机电井、饮水工程、灌溉渠道(管道)等水利设施。
  新的《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投资兴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属全民所有,民办公助或镇(街)、村(居)自筹资金修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归集体所有;个人或协会等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属投资者所有。《办法》同时规定,对水利工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要建立市、镇(街)、村(居)三级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负责对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详细的明确了水库、塘坝、河道、桥涵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内容。《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和许可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在宣传和维护工程安全、发挥工程效益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滕州市政府将给予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和活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保障了各项水利工程的安全及综合效益的长效稳定发挥。
  该办法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原《滕州市水利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办法的出台,为滕州各类水利工程的良好有序运行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也为滕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法规保障。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