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出台省内首个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增改,先问公民意见
2014年10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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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办理工商行政审批业务(资料片)。 本报记者 王鸿哲 摄
     本报10月29日讯(记者 樊伟宏) 近日,《淄博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省率先出台,淄博作为全省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的2个试点市之一,力争打造省内行政审批事项最少、行政效能最高、行政成本最低的城市。办法从制度层面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办法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在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而纳入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法设定,其它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设定或者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实施地人民政府的《目录》。法律、法规只作原则性要求,未设定行政审批的,不得以行政审批的形式实施。法律、法规新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法律、法规实施之日起自动纳入《目录》。增加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在有关依据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目录》管理机构提出纳入《目录》管理的意见,并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的要素和内容。
  在行政审批项目增改时,本办法更重视公民的意见。办法要求,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市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规一般不得新设行政审批事项。确需增加、调整或者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论证,充分征求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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