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车付“订金”,后悔可讨回 |
消协提醒消费者:“订金”、“定金”要分清,“定金”要负违约责任 | |
- 2013年08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本报东明8月21日讯(记者 董梦婕 通讯员 朱殿立)买车预交了1万元订金,待车运到后,王先生因资金困难无法购买,商家自动将订金转作违约金拒绝退还。消协人员以“订金”与“定金”的区别,从中协调,最终为王先生挽回经济损失8500元。 3月30日,王先生在东明县某汽车销售公司预订了一款标价12.5万元的某品牌小汽车,并当场交纳了1万元订金。5月8日,这辆从厂家预定的轿车被顺利运到了东明,王先生却因资金困难无法提车。7月底,实在无力购买的王先生提出终止购车约定,要求返还订金。 “这款车型颜色特别,而且按你的要求加装了导航等配置,并已闲置至今,如果不买,只能降价售出,我们肯定会受到损失。”销售人员当即拒绝了王先生的要求,表示王先生违约在先,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1万元订金应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多次交涉无果后,王先生只好向东明县消协求助。 随后,消协工作人员与经销商取得联系,经调查并查看双方的购车协议,发现销售人员事先收取的是订金,而非定金。按照法律规定,“定金”具有担保性质,接受定金方违约需双倍偿付,交付定金方违约则无权索要;而“订金”只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性质,在消费纠纷中,消费者可以随时要求退回订金,但要根据双方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消协人员认为王先生订购汽车后长时间未提车,过错在先,但经销商不能以此为由占据全部订金,王先生承担的责任应在合理范围内。经调解,经销商同意退还订金8500元。 东明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最终确定车型前最好不要支付订金;确定车型,应使用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购车合同,在合同签订、收取定金或订金时,经销商也应向消费者告知清楚,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