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题: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也称房地产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等权益的争议。房子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本期主题是房产纠纷,大家一起来看看生活中涉及到房子的纠纷都有哪些。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许磊 安丰阳
20年前弟弟外出打工,将父母赠给自己的房屋交给哥哥管理,谁知哥哥把房子卖给了别人,弟弟一怒之下将哥哥和购房人告上法庭,想把房屋要回,2013年9月,弟弟的请求被五莲法院驳回。 20年前,时年40岁的弟弟要去东北打工,当时父母尚在,并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父母去世时,他与50岁的哥哥在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订一份协议:弟弟现有房屋4间,因长期在东北居住,不能管理,交给哥哥先管理、维护、居住。等到弟弟回家时,再还给他。 后来,4间房子因年久失修,倒塌了3间,只剩1间。2008年,哥哥将房屋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的张某,并有陈某等三人在场作证,张某现在已经在原来房子的地方盖了猪圈养猪。“有一年我回家探亲时,发现哥哥竟然事先没和我商量,将我的房子擅自卖给了别人。”弟弟说,后来他将哥哥和购房人张某告上五莲法院,要求张某返还房子。 农村房屋买卖中,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之间可以对本村的房产进行交易。无权处分人对他人房屋进行处分,受让人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 “本案中,弟弟去东北后涉案房屋一直由其父母居住,期间仅有哥哥对该房屋进行管理修缮,房屋的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人为双方父亲的名字)也由哥哥持有,这就导致购房人有理由相信被告哥哥为房屋的所有人,而且张某对兄弟俩所签的协议并不知情,张某支付的8000元是合理的。”法官说,张某与哥哥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房屋买卖协议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时亦有三人在场见证,所以购房合同有效,故弟弟的主张被驳回,但因哥哥并非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对于张某向其支付的房款无权取得。 “原告可就该款项向其哥哥另行主张权利。”法官介绍,弟弟可以以民事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起诉,向哥哥主张把钱给他,并赔偿其他损失,比如房子升值后的差价。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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