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11月21日讯(记者 李军) 近日,临清市检察院推出《自侦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监督审查办法》,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结束后的视听资料科要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分别进行审查,确认在没有瑕疵的基础上填写《同步录音录像监督审查表》并签字,然后报送该院纪检监察机构。 纪检监察机构根据《审查表》列出的35项内容,利用形式审查,细节审查、质询核实、内容审查、印证核查5种方式进行审查,如对录音录像技术设备的性能指标;权利义务告知程序;嫌疑人语言表达是否连贯、语音语调是否恒定、坐姿表情变化是否突然;讯问室时间显示器上的时间是否连续;笔录上记载的讯问起止时间和讯问场地显示器的时间是否一致;讯问场地的温度显示指数是否恒定;讯问桌面上物体的出现和讯问人数及人员变化是否突然等。据此判断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和讯问活动是否合法、同步录音录像是否被删除或修改。 审查结束后,如发现有未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甚至在执行中弄虚作假,纪检监察机构将上报党组并对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视情况追究审查责任,如没有发现上述情况则在《审查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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