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伤残能得到哪些赔偿
2014年03月21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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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4年1月29日8时左右,我在环山路被谢某的小轿车撞倒,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手术后于2014年2月14日出院。2月19日我因左髋部不适就诊,2月22日MRI显示为左股骨颈骨折。由于双方对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纠纷,对方不给我钱,而且我又无力支付医药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鉴定,我构成十级伤残。问:我能得到哪些赔偿?
律师解答: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由于对方的不谨慎驾驶,致使当事人的人身受到损害,对方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应赔偿当事人相关方面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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