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23日讯(记者 钟建军 通讯员 辛霞) 没插银行卡,就能取出钱来,觉得“天上掉下大馅饼”的陈某9次取走了别人银行卡上的1.8万元。近日,陈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芝罘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事情得从2012年9月12日下午3点多说起,市民王女士到芝罘区一家银行的ATM机上取款,取了2000元后,她因有事就着急走了。“坏了!我的银行卡忘拔了。”离开ATM机10分钟后,王女士想起忘拔银行卡了,便赶紧往回跑。可到提款机及附近找了好几遍,仍没找到自己的银行卡。王女士赶紧到银行柜台一查,发现卡上的钱已被人取走1.8万元,便赶紧拨打了110报警。 芝罘区公安分局福安派出所的民警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民警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王女士在ATM机上取钱后转身离开,一名男子来到ATM机上,多次从王女士的银行卡上取走现金。经过多日搜寻,2012年10月28日,民警终于抓住了涉案嫌疑人陈某。 据陈某交代,他当时到ATM机上取款,发现自己的银行卡插不进去,看到操作屏幕上显示“是否取款、存款”的状态,就输入了2000元后摁了取款键,取钞口竟真的出来了一叠钱,他又连续操作了8次。陈某知道这种情况不是取款机坏了,就是别人的卡忘了拔,他这是在取别人卡里的钱。陈某共取走1.8万元后,骑着摩托车回了家。 芝罘区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近日,陈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已被芝罘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释法 本案中,陈某利用他人遗留在ATM机上的银行卡,冒充持卡人向ATM机发出指令,具有明显的欺诈性,本质上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检察官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不可存侥幸心理不劳而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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