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10月23日讯(记者 李凤仪) 23日,记者从菏泽市人社局获悉,自2013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提升100元,从10月份起,在册失业人员可领取7、8、9月补发的每月100元,同时,继续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6号)文规定,牡丹区结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决定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630元/月调整至730元/月。 “目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最新统计数据为6421人,每人每月领取630元,10月份落实新标准后将补发7、8、9月每人每月100元。”菏泽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10月底前将所有的差额补发。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按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即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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