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挪用还是贪污? 6月19日A12版《占用南水北调土地补偿款21万》读者报料中说:“黄某贪污南水北调一期工程土地补偿款21万余元”。但正文中案发时间是2012年8月,而在同年7月,黄某已将贪占的款项以现金和单据的形式交到镇经管站入账。也就是说结账在先,案发在后。这类情况应该不算贪污,而是挪用。 读者 吴敏 感谢读者关注。有关方面解释,以“贪污罪”判刑,是因为当事人前期行为已经构成贪污,虽然八月份之前当事人曾返还部分欠款,但主因是迫于调查压力而不得不采取的方法,以此解脱贪污罪名。所以,法院以贪污罪判刑,而非“挪用”。 记者 刘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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