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27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王阳 李佃芹) 自己将无号牌手扶式拖拉机停在路边被别人撞了,撞人者将其告上法庭。经交警部门认定,被撞者负次要责任,五莲县法院调解,被撞者赔偿撞人者3万元。 去年1月,原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停放在路边的被告李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手扶式拖拉机在334省道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王某构成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等共计14815.9元。事故经交警五莲大队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找李某协调,但李某认为自己的车被撞还得拿钱给撞车的人不合理。协商不成,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了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54684元。 庭审中,李某认为自己的车停在路边,王某自己撞到了他的车上,不应赔偿。原告则认为,交警部门作出了事故认定,李某就应该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驾驶的无号牌手扶式拖拉机未投保交强险。原告损失比较严重,其伤情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第十级伤残。了解基本案情以后,法官到李某所在的村子进行了走访调查,李某一家生活确实困难。 为了让原告王某拿到赔偿,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官告知被告李某他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机动车需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未参加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法院从实际情况出发,与王某进行协调,说服了原告接受被告生活困难的事实。3月28日,经五莲法院调解,被告李某分三次付给原告王某共计30000元,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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