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网购商品可享“后悔权”,即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拆封的音像制品、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开幕,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做出上述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 据悉,今年4月首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这受到了舆论普遍肯定,不过,也有企业反映,“开封退货”等做法是否属于电商的“过度服务”,商品种类不同很难统一。对于诸多争议,“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并不意味着所有商品都可以让消费者随意退换。不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包括: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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