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办幼儿园下月起调价 |
保教费执行新标准,省、市示范园为500元至700元,省、市十佳园可适当上浮 | |
- 2013年08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本报8月29日讯(记者 曹思扬) 29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市属及以上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出台:根据经费来源的不同,省、市示范类幼儿园每生每月从500元到最高750元不等;非示范类幼儿园每生每月从390元到最高630元不等。今年9月1日起执行。 29日下午,市物价局副局长王青波参加网络问政时介绍,市属及以上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出台:省、市示范类幼儿园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的为每生每月500元,经费自理的为每生每月最高750元;非示范类幼儿园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的每生每月为390元,财政补贴为每生每月450元,经费自理最高为每生每月630元。经费自理指的是市属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经费自理幼儿园,中央、省驻青单位和市属行业、国有企业、部队、院校、集体等举办的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 公办幼儿园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收费前,填写《青岛市幼儿园收费公示表》,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凡未进行收费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原幼儿园收取的托幼费和取暖费项目同时取消。 被评为省、市级十佳幼儿园的(省级12所、市级20所)可在上述示范类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若省、市十佳幼儿园在申报复评过程中未通过十佳幼儿园检查验收,则从公布复评结果的次月起,保教费标准将不再上浮。 实行寄宿制的公办幼儿园,寄宿幼儿保教费标准可在同类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内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