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枣庄8月29日讯(通讯员 荆禄伟 记者 赵艳虹) 28日,记者从枣庄市卫生局获悉,自2013年4月份开始,全市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清理、整顿,规范医疗市场,为患者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近日,枣庄市卫生局根据集中清理、整顿情况,对39所医疗机构因不符合设置标准等原因,注销了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据介绍,注销医疗机构的原因分别是,有3所医疗机构因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移交所在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2所机构因撤并变成延伸执业点;25所机构擅自停业超过1年以上;6所机构不符合设置标准要求,暂缓校验期过后仍未通过年度校验;3所机构主动撤销设置。上述机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三十四条、三十七条规定,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据了解,通过对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能够进一步强化医疗市场监管,完善医疗市场退出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从而为患者营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 相关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限期改正期间;(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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