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枣庄8月29日讯(记者 甘倩茹 通讯员 孙红 徐博) 木石镇村民孙某和妻子郑某协议离婚后,双方约定了抚养责任。但郑某在协议离婚后,对二女儿不管不问,二女儿只好又搬回父亲处生活。 2011年4月份,木石镇村民孙某和妻子郑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长子、长女由孙某抚养,次女由郑某抚养。可是郑某在协议离婚后,就外出打工,放任二女儿在家,不管不问。无奈之下,二女儿就搬回父亲家里生活。三个孩子跟着父亲虽然不甚宽裕,但也很幸福。今年中考的二女儿发挥失常,考了副榜,需要交一大笔费用才能继续上学,后续还需生活费用等。孙某不忍女儿就此结束学业,借钱凑齐了学费。父亲孙某觉得对于自己来说,已经感到力不从心,于是主动找郑某要求其抚养二女儿。原来,郑某从外地回来后,买了一辆轿车在车站做载客生意,收入不错,仍不愿抚养二女儿。无奈之下,孙某来到司法所救助。 司法所干警了解情况之后找到郑某,对其进行耐心说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婚姻法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孙某的二女儿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故其教育费郑某应当负担。最终郑某接受了司法所调解,表示愿意继续抚养二女儿,并补偿给孙某抚养二女儿期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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